如果“同父异母”再次离婚,继子女是否应该赡养继父母? — 新京报
新京报讯(撰稿张静通讯员王巧玉)敬老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子女需要赡养亲生父母,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、日常照顾、情感安慰。但是,孩子有义务赡养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母吗?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,判决与他有监护关系的继子对继父负有赡养责任。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王蓉与王凯于1997年3月结婚,王蓉与前夫所生张达、张二。王蓉和王凯结婚时,张达和张二还未成年。王荣和王凯将张达和张二抚养成人。 2006年11月,王蓉与王凯离婚。 2015年,王凯提起UA诉讼,要求张达、Z赔偿昂尔。法院判令张达、张二每月向王凯支付赔偿金50元。 2025年,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王凯认为原判决规定的赡养费已不能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,于是再次提起诉讼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子女有赡养、赡养父母的义务。 《父母子女关系条例》适用于继父、继母与其抚养、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无劳动能力或者经济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。因此,当父母无法工作或入不敷出时,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和情感缓解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基本义务。它是一个也是人类本能和文明的体现,是和谐社会的基础。本案中,王蓉、王凯结婚时,张达、张二未成年,与王蓉、王凯生活在一起。王凯与张达、张二建立了岳父女婿关系。虽然王荣与王凯解除了婚姻关系,但王凯、张达、张燕之间的岳父、女婿关系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。现在王凯年纪大了,张达和张二有义务抚养王凯作为他抚养教育的继子。随着物价上涨,王凯年事已高,原判决规定的赡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水平。法院负责当地居民的消费。考虑到就业水平、王凯的工作能力、日常开支以及收入和支出根据张达、张二的意见,法院判决张达、张二每月向王凯支付赔偿金350元。该裁决已经生效。 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编辑:彭冲 校对:刘军